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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7 17:31
摘要:关于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助力未参保人员应保尽保,根据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实行全民参保计划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11号),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在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后年满60周岁、未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二、参保办法

(一)按人社部发〔2018〕76号文件精神,超龄人员可按现行个人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完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年限不低于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二)根据人社厅发〔2018〕111号文件要求,超龄人员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超龄贫困人员”)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8年11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超龄贫困人员从2018年12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12月1日及以后年满60周岁的贫困人员,从其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2020年12月31日,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支付终身。

(三)对超龄贫困人员不愿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要向其解释清楚放弃的权益内容,经本人确认后,签订《重庆市超龄人员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意向书》(附件1),不愿意签署意向书的,由村(居)委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见证后签字确认并进行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摸清情况,加强宣传。各区县要结合全民参保计划,主动核查年满60周岁以上未参加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原因,有序开展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积极主动为贫困人员开展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宣传,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确保贯彻执行到位。

(二)精心组织,有序开展。做好参保登记等经办服务工作,对行动不便人员,提供上门服务,推动应保尽保。纳入参保范围的超龄人员填报《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附件2)。

(三)强化调度,定期上报。各区县要明确责任,建立月报告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并积极与公安、民政、扶贫部门沟通衔接,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做好未参保超龄人员信息比对。每月定期梳理上报贫困人员的代缴保费和超龄人员发放养老金的情况。各区县社会保险局每月25日前报送《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调度表》(附件3)至市社会保险局;2019年2月底前报送加快实现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的工作总结。